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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有什么要求?

浏览:  2166 2020-06-17 16:37

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先行区,发挥着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作用,最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下称公告),这意味着只要符合条件,全国的综合保税区都可以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那么,新政能给企业带来哪些便利呢?一起来了解。




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推广实行备案管理


符合下列4项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包括综合保税区名称、企业申请需求、政策实施准备条件等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No.1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求


No.2


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了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


No.3


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建立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相关的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No.4


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工作的条件,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


试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以后,适用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试点坚持企业自愿为原则,综合保税区完成备案后,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规定的企业,可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适用下列税收政策 


1

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2

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3

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4

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5


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6

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7

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等现行规定

在综保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有利于企业减负增效,拓展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破解了制约综保区内企业长期以来的难题,随着政策的推广,将有力推动综保区创新升级,进一步放大招商引资优势,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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